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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球简讯:柳州男子熬夜聚会猝死包厢,父母状告老板索赔百万,法院判了

来源:南国今报    时间:2023-05-06 12:53:17

男青年施慕打着赤膊在一家音响体验室的包厢里熬夜唱歌跳舞饮酒,在朋友们陆续离去后,他仍独自留在包厢里休息,直至次日被人发现猝死在包厢中。事后,施慕的父母诉至法院,向事发场所的老板索赔。

谁该对施慕的猝死负责?这起发生在柳州的案件,因前不久被广西高院评为全区法院“十佳百优案例”,再次受到关注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男子娱乐后猝死包厢引发百万索赔

2020年9月7日晚上,29岁男子施慕和吴优、宋智兴一起,来到柳州市瑞龙路一家音响体验室唱歌喝酒。后来,聚会者相继离开,最后留下施慕独自留在包厢内。次日中午,该音响体验室的工作人员发现仍独自留在包厢里的施慕情况异常,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。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检查确认,施慕已经死亡。

同年10月,施慕的父母将涉事音响体验室的经营者谭恒,以及当晚与施慕在一起唱歌饮酒的吴优、宋智兴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,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、治疗费、误工费、被扶养人生活费、丧葬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抚慰金共计121.9万余元。

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,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此次唱歌饮酒娱乐活动从2020年9月7日晚上一直持续至次日清晨。涉事场所经营者谭恒出示的11段录像视频显示,施慕在音响体验室的包厢内一直是裸露着上半身唱歌饮酒。

法院认定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

死者的家人在庭审中提出,涉事音响体验室没有办理合法经营证照,属违法经营。并且其通宵经营,违反了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,侵犯了施慕的合法权益,造成他的猝死。为此,要求该音响体验室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。

音响体验室老板谭恒则认为,该音响体验室是私人会所,不对外营业,只是自己和朋友娱乐的场所。施慕作为成年人,没有合理控制饮酒,对自身死亡存在过错,他人不应该承担其死亡的赔偿责任。

柳南法院审理后认为,向不特定的人以收费方式提供娱乐场所的行为,应认定为消费服务行为。虽然费用由吴优支付,但朋友之间请客消费是正常现象,应视为施慕的消费费用已由吴优代付。施慕与谭恒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。

庭上,施慕父母不要求吴优、宋智兴承担责任,法院予以准许。

涉事场所因未尽到义务被判赔7万余元

柳南法院还认为,施慕一直裸露上半身唱歌饮酒,从晚上持续到次日清晨。在熬夜娱乐及未有衣物保暖的情况下,可以预见有产生身体不良反应的风险。施慕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将自身陷入风险,最后造成死亡,应是他自身的主要过错导致。

谭恒作为音响体验室的所有者及管理者,应对在场所内消费娱乐的人员尽到一定的管理和照看义务。谭恒自认先行离开,仅口头叮嘱员工照看施慕。施慕独自裸露上身躺在包厢里,没得到任何衣物遮盖保暖,贻误了救治时机。谭恒因此没有尽到适当的管理、照看义务,存在一定过错。对于施慕的死亡,谭恒应负10%的赔偿责任。

经法院核算,因施慕的死亡产生的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误工费、丧葬费、交通费合计73万余元。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谭恒向施慕父母赔偿7万余元。

一审宣判后,施慕父母不服上诉,请求改判谭恒承担40%的责任,赔偿30万余元。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
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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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说法

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的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在娱乐场所中,消费者在日常繁忙工作之余放纵过度娱乐的情况在所难免,娱乐场所经营者有义务作出必要、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消费者在场所内受到侵害。

经营者除事前于醒目位置张贴相关危险提示的标语外,还应当具有一定的预防、控制过度娱乐的义务,比如通过服务员了解、及时劝阻过度娱乐行为,娱乐结束后防止过度娱乐者长期滞留无人看管的娱乐场所,必要时采取及时联系医生、警察等措施。

该案按照当事人各自过错划分赔偿责任,是让司法“有力量、有是非、有温度”的生动范例,为缓解“谁受伤谁有理”问题提供了有效的示范路径,既符合民法典有关公平责任的精神,又彰显了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导向。

来源 | 南国今报记者钟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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